邢某诉张某1离婚纠纷案 民事 离婚 土地补偿款 夫妻共同财产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系兴城市永宁法律服务所

系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兴城市人民法院(2011)兴民三初字第0173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宝柱

刘薇

李旭东

代理律师:

张丽霞

法官解说
一、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与否应当首先考虑男女双方的意愿,这也是我国婚姻法所明确规定的,其次在由一方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应结合夫妻感情以及有利子女健康成长着想,其中子女的成长主要为婚生的未成年子女。
二、关于解除婚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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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兴城市人民法院(2011)兴民三初字第0173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邢某,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才,系兴城市永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1,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
委托代理人张丽霞,系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宝柱;代理审判员刘薇;代理审判员李旭东
6、审结时间:201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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