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被害人过错;相互斗殴;正当防卫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1)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赵峰

张建岳

陈晓虎

代理律师:

麻振庄

贾叶辉

法官解说
本案是典型的因互殴致人死亡的案件,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以被害人有过错和其行为属于防卫超过必要限度为由进行辩解,由此引申出以下两个问题:
一、何种行为成立被害人过错。
我国法律对被害人过错如何认定与适用,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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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2011)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焕新。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女,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泽县人,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贾某之母。
诉讼代理人麻振庄,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1968年4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案发前住河北省深泽县福润肥牛饭店,系该店经理。2010年7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贾叶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丽娜;代理审判员:蒋正治、赵龙坡。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峰;代理审判员:张建岳、陈晓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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