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秦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刑三终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兴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系本案被害人邱某2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邱某2之母。
诉讼代理人:邱某3,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系邱某1、姚某之长女。
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邱某1、姚某之女婿。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2010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1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韩柏,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春林;审判员:冯海英;代理审判员:陈彩东。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成燕;代理审判员:孙学良、邢朔。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8日。
二、一审情况
(一)一审诉辩主张
1、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10年11月30日 24时许,被告人赵某在本市海港区某室内对被害人邱某2实施强奸,将邱掐死,后赵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之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姚某诉称
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赵某刑事责任,同时判令其赔偿死亡赔偿金325268元、丧葬费16153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10000元、尸体冷冻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406421元。
3、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赵某辩解: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2)、被告人赵某属于激情杀人;(3)、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4)、赵某在内蒙古包头期间,在得知其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所在时,没有进一步的潜逃,而是等待公安机关的抓捕,积极配合侦查本案。
(二)一审事实和证据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赵某以嫖宿为由,将被害人邱某2从秦皇岛市海港区范家店附近的一旅馆带出,并于当晚租住位于本市某室。当晚24时许,被告人赵某欲与邱发生两性关系,遭到邱的拒绝,赵某随即将邱强奸,强奸中因邱某2反抗,赵某遂将其掐死,后又对其尸体进行奸污。次日,赵某逃离了作案现场。
2010年12月15日,被告人赵某在包头市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30日晚上9点左右,其在河北大街和山东堡交叉口等租房的人,过来一出租车,下来24、5岁左右的一男一女,经商谈,二人以60元,租下了其位于某号房,次日上午8点左右,该男子给其打电话说再租一天,其让其丈夫权某去取的钱。12月2日早上8时50分,该男子又给其打电话说再住一天,其又让其丈夫去取钱,回来后说没取到,到下午17时30分,这个男的又打电话,说他在外面吃饭,一会儿给其打电话,再过去取钱。后来其一直没等到电话,到了晚上8点50分左右,其去了租房处,敲门没人开,就用备用钥匙开了门,床上被子的一角都掉在了地上,掀开被子后,见那女孩闭着眼睛,鼻子有点血,身上的两肩好象有些青紫色,其便下楼报了110。还证实该男子12月1、2日早晨分别用1xxxxxxxxx0给其打的电话,12月2日下午用0xxxxxxxxxx6给其打的电话。同时其准确辨认出赵某就是租其房的男子。
2、证人权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30日,其妻孙某将某号的房子以一晚60元的价格租给了别人。12月1日早7点左右,其妻让其去把第二天的房租收了,其在2206室门口,一名男子给了其60元钱。12月2日晚20点30分左右,其妻对其说到世纪海洋花园收房租,其未上楼,在楼下等候,过了一会儿,其妻下来说房子出事了,里面死人了,后二人报警的经过。同时其准确辨认出赵某就是租其房的男子。
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子赵某于2010年11月30日中午12时左右离开家说去邢台找他女朋友,当时还给他1400元钱。12月2日天快黑时赵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姐夫骑摩托车把他送回青龙了,其顺路将赵某在半路上捎回了家,晚上赵某说他没有去邢台,和别人打架了。次日上午,赵某又离家的经过。
4、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1日下午赵某给其打电话说到其家中。17点左右到其家后,说在秦皇岛和人打架了,别的没说什么。次日其让其对象刘某骑摩托车把赵某送回了青龙,其父赵某在双山子接的赵某。
5、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12月1日下午16时左右,赵某乘出租车到其家中,说在秦皇岛和人打架了。次日其骑摩托车将赵某送回了青龙,赵某的父亲在双山子接上的他。
6、证人姚某的证言,经其对邱某2的尸体进行辨认,确认是其女儿,并证实邱一直在秦皇岛打工。
7、海港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海港区河北大街西段南侧的世纪海洋花园居民小区。中心现场在该小区某房间。勘查中在卧室地面处提取避孕套(已用过)一个、卧室纸篓内提取卫生纸一团、卧室床边地面上提取卫生纸一团、客厅烟灰缸内烟头一枚、卧室门口处地面上提取烟头一枚、卧室靠东墙处地面上提取烟头一枚、卧室床西侧地面上提取烟头一枚。
8、秦皇岛市公安局(冀)公(秦)鉴(物检)字(2010)256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对邱某2心脏一个、全脑一个、双侧肺脏、肾脏一个、脾脏一个、肝脏一块、胰腺一块、子宫及双附件、胃壁一块进行显微镜检查,组织严重自溶,未见明显损伤与疾病。
9、秦皇岛市公安局(冀)公(秦)鉴(物检)字(2010)250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证实经对送检的被害人邱某2胃内容物50毫升进行检验,检材中未检出常见安眠药成份。
10、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邱某2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11、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0)8259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所检无名女尸乳房擦拭物上DNA来源于该女尸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所检卧室地面上2个烟头上DNA、客厅沙发上烟灰缸内2个烟头上DNA来源于同一个体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所检无名女尸阴道拭子上DNA以及卧室地面上避孕套上精斑获得的STR混合峰谱中,包含上述个体的DNA分型。
12、公安部公物证鉴字(2011)215号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鉴定,经与公物证鉴字(2010)8259号物证检验报告比对,卧室地面上2枚烟头、客厅沙发上烟灰缸内2枚烟头上DNA来源于赵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无名女尸阴道拭子及卧室地面避孕套上精斑获得的混合DNA分型中包含赵某的DNA分型。
13、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11月30日晚,其以嫖宿为由,将被害人邱某2从秦皇岛市海港区范家店附近的一旅馆带出,并于当晚租住位于本市某室。当晚24时许,其欲与邱发生两性关系,遭到邱的拒绝,其随即将邱强奸,强奸中因邱某2反抗,遂将邱掐死,后其又对邱的尸体进行奸污的经过,与上述证据相互吻合并相互印证。
(三)一审判案理由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又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某对被害人邱某2进行嫖宿,遭到邱的拒绝,仍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违备妇女意志,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赵某强奸后故意杀人,杀人后又对尸体进行奸污,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动机极其卑劣,应依法严惩。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所提尸体冷冻费,包含在丧葬费之内,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关于死亡赔偿金,亦不予支持。所提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10000元,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
(四)一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姚某处理被害人邱某2后事的丧葬费16153元。上述赔偿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
三、二审情况
(一)二审诉辩主张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诉称:1、原判认定上诉人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上诉人有自首情节。请求改判。
辩护人辩护提出: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请求从轻处罚。
(二)二审事实和证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认定了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二审判案理由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上诉人赵某与被害人邱某2在嫖宿过程中发生口角,上诉人赵某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认定上诉人的行为还构成强奸罪,定性不当。上诉人上诉所称有自首情节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在洗浴中心欠费被扣留,并非主观上等待抓捕,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到洗浴中心将其抓获,其不存在自首的前提条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辩护所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属实。上诉人赵某在嫖宿过程中杀死被害人邱某2,其动机卑劣,论罪应当判处死刑。考虑上诉人亲属配合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上诉人又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认罪态度好,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四)二审定案结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秦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即上诉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上诉人赵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 解说
(一)关于赵某行为的定性
本案中,赵某以嫖宿为由,将被害人邱某2带至其租住房内。案发当日晚24时许,二人在嫖宿过程中发生口角,赵某将被害人邱某2掐死,后逃离了作案现场。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下面结合本案案情,对赵某的行为做一分析。
赵某与被害人谈好嫖宿的条件,并支付了嫖资。在嫖宿过程中,因发生性关系的时间问题二人发生争执(据赵某供述),赵某为完成嫖宿行为,使用了暴力,并导致被害人死亡,似乎符合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特征,应当以强奸罪(致人死亡)从重处罚。但宏观上看,被害人以卖淫为职业,且收取了赵某支付的嫖资,双方形成嫖宿关系,被害人对于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出于自己的意志,因此在整个嫖宿过程中,双方产生的矛盾是何时发生性关系,而不是要不要发生性关系,所以双方发生性关系并未违反被害人的意愿,定强奸罪不符合逻辑。赵某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明知长时间掐住脖子会导致被害人死亡而不顾,最终导致了被害人窒息死亡,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所以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另外,赵某供述其掐死被害人后又对被害人尸体进行侮辱,但无其他证据,因此不宜定侮辱尸体罪。
(二)、关于本案的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审期间,经过主办法官的不懈努力,被告人与被害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项,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另考虑到被告人赵某亲属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二审改判死缓。宣判后,被害方与被告方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真正做到了 "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裁判要旨】故意杀人案件中,存在被告方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项、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告人亲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等情节的,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