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死刑;死刑缓期执行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刑三终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成燕

孙学良

邢朔

代理律师:

韩柏

法官解说
(一)关于赵某行为的定性
本案中,赵某以嫖宿为由,将被害人邱某2带至其租住房内。案发当日晚24时许,二人在嫖宿过程中发生口角,赵某将被害人邱某2掐死,后逃离了作案现场。赵某的行为构成何罪?下面结合本案案情,对赵某的行为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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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秦刑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刑三终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故意杀人案。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兴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邱某1,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系本案被害人邱某2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某,女,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本案被害人邱某2之母。
诉讼代理人:邱某3,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系邱某1、姚某之长女。
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邱某1、姚某之女婿。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龙满族自治县。2010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1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韩柏,河北韩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春林;审判员:冯海英;代理审判员:陈彩东。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成燕;代理审判员:孙学良、邢朔。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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