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刑罚裁量;死刑适用;自首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核准死刑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刑四终字第132号裁判书
审理法官:

郑亚昕

宋修健

贾鹏民

代理律师:

蒋树峰

吕连根

刘键

张新云

李宝龙

杜慧莲

法官解说
本案认定被告人马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马某与被害人系夫妻,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争议焦点是对其量刑的问题。本案被害人家属反映特别强烈,要求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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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张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刑四终字第132号裁判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峰。
一审诉讼代理人:蒋树峰,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诉讼代理人:吕连根、刘键,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马某,女,1986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康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康保县,捕前住张北县。2010年8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新云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李宝龙北京市华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杜慧莲,河北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洁;代理审判员:徐卫平、刘学君。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亚昕;代理审判员:宋修健、贾鹏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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