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4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受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职务便利
案由: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1)冠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宋纪高

樊斌

任贵才

代理律师:

黄萍

王克成

法官解说
纵观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许某4是否构成自首,二是许某4收受其胞弟许某5的钱财是否属于受贿。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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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2011)冠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沙宗超、李凤龙。
被告:许某4,曾用名许XX,男,1957年3月12日生于聊城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曾任聊城市东昌府区教育局局长。因本案于2010年10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萍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克成,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纪高;审判员:樊斌、任贵才。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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