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6贪污案 贪污罪;犯罪主体;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凤台县人民法院(2011)凤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永强

储士宏

方兰

代理律师:

史爱国

法官解说
认定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三个:
1.刘某6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刘某6的辩护人辩护认为刘某6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是毛集医保中心的临时工,所从事的是具体的劳务工作,其行为充其量只构成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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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凤台县人民法院(2011)凤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贪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卞颖。
被告人刘某6,男,1981年7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2007年5月至2009年10月被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城镇职工医保基金管理中心聘用,负责城保住院费用的审核工作。2011年5月6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史爱国,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永强;审判员:储士宏、方兰。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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