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2011)分行初字第4号;
3、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
被告: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小文、审判员林辉、黄传牙;
(二)诉讼主张
原告诉称:2010年4月时其年龄已达50岁,符合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被告以原告未到年龄而拒绝办理退休手续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补发自2010年4月起未付的退休金。
被告辩称:其依据原告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认定原告的出生时间的行为,符合劳社部〔1999〕8号文件的规定。
(三)事实和证据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系分宜县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岗职工。2010年4月,黄某以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向被告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被告在审查时发现,黄某身份证与其职工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8号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的规定,认为黄某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1969年10月1日。2011年4月22日,被告出具一份回复,书面认定原告的出生时间为1969年10月1日,据此认定黄某未达到5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告提交的原告1993年参加工作时的基本情况登记表、原告1992年6月常住人口登记表、劳社部[1999]8号通知,证明原告的出生时间应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被告不予办理原告退休手续符合相关规定。
(四)判案理由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负责实施相关的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不予办理原告退休手续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告依据劳社部〔1999〕8号文件中对于职工出生时间的确认程序规定,对原告的退休申请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审查范围既包括了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又包括了被告调取的原告的职工档案,从而认定原告未达到退休年龄,不予办理原告退休手续。劳社部〔1999〕8号文件是原劳动保障部在职责范围内对确定职工退休问题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也是目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职工退休时认定职工出生时间唯一依据。该规范性文件与《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并不矛盾,仅是适用范围各不相同,也未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相抵触。故劳社部〔1999〕8号文件合法、有效,能适用于本案具体行政行为。为此,被告作出的对原告出生时间的认定及不予办理退休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五)定案结论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
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解说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其劳动合同终止,即可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因此,能否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社部〔1999〕8号文件能否作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其与《居民身份证法》是否冲突?
1、劳社部〔1999〕8号文件的性质及地位?
行政诉讼制度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行政诉讼法》和《解释》确立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即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实践中,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除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还会依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行政管理的层级关系,这些规范性文件在其效力范围内对于相应的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依据。在理论界,经常将这些由有关行政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政策而作出一些具体应用解释或者决定、命令、通知等文件,称之为"其他规范性文件"。200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中,就使用了"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并将之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因此审判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鉴别和评价,进而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纪要》对于"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判中的地位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即"其他规范性文件"虽不是正式法律渊源,对于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劳社部〔1999〕8号文件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依据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虽不属于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范畴,但系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通知文件,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照该文件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劳社部〔1999〕8号文件与《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是否冲突?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三条规定,"居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劳社部〔1999〕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职工退休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从内容上看,劳社部〔1999〕8号文件并不排斥对《居民身份证法》的适用,而是在特定情形下适用《居民身份证法》时的合理补充。事实上,劳社部〔1999〕8号文件的出台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根据当时的国情,不少人为了达到国家招工的条件而对自身年龄做了更改,进入工作岗位后,又将自身年龄变更回来,在事实上对规避有关国家政策规定,以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如何准确界定职工年龄,进而在能否办理退休手续时,面临较大的困难。基于此,劳社部〔1999〕8号文件就相关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不是简单地根据档案或者身份证来认定年龄,而是采用两者相结合的办法,以最早最原始的记载为依据。从一定层面上来看,该规定平衡了部分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实现对公民个人权益的保障。因此,该文件与法律并不存在冲突,相反,二者之间是一种补充与被补充的关系。
(黄婷)
【裁判要旨】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其劳动合同终止,即可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