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故意伤害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 危害结果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雪梅

高志刚

李朝辉

代理律师:

杜保春

张培田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韩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韩某在用脚踹被害人时,虽然没有预见到被害人倒地后头部碰地会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但他的脚踹行为却是一种有意识的对他人身体健康的伤害行为,韩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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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过失致人死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凤岚、陈金凤。
被告人:韩某,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司机。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杜保春,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系被害人位某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位某2。系被害人位某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位某3。系被害人位某之次子。
诉讼代理人:张培田,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雪梅;审判员:高志刚、李朝辉。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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