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3,因本案于2010年8月3日被逮捕
辩护人:洪伟,辽宁潢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波;代理审判员:尉增奎、于晓微
二、诉辩主张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3明知他人已报案而在犯罪现场等待抓捕,亦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系自首;被告人李某3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年事已高,有病在身,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
三、事实和证据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3与王某(被害人,女,殁年69岁)系夫妻关系。王某因患精神疾病多年,经常称自己杀不死自己,遂让李某3用铡刀将自己铡死。2010年7月24日13时许,李某3及王某携带自家铡刀来到新民市高台子乡东XXX村西山东北坡上,李某3用铡刀将王的头颅铡掉,致被害人王某头体离断死亡。嗣后,被告人李某3将此事告知其子并返回案发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证人李某系被告人李某3与被害人王某之三子,证实李某3自称杀死王某及其找到王某尸体,以及王某生前患精神疾病状况。证人邢某系李某之妻,其证言内容与此节一致。
(二)证人李某2系被告人李某3与被害人王某之次子,证实其发现王某的尸体后向村支书卢某报案,并将此事告之李某3的事实。
(三)证人卢某证实李某2来到村委会报告李某3把王某杀死及其报警的事实。
(四)辽宁省新民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的方位及现场情况。被告人李某3归案后,对此现场进行了指认。
(五)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李某3时,扣押了其所穿带有血迹的衬衫一件。在被告人李某3家中提取了铡刀一把及其上面的血迹。
(六)沈阳市公安局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现场血、铡刀上血、被告人李某3上衣上血均检出被害人王某的DNA。
(七)辽宁省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系因刃器砍切颈部致头体离断死亡。
(八)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李某3作案时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九)被告人李某3供述:我老伴王某患精神病有三十多年了,她经常说血凝了,用刀划过胳膊,就是想死。半个月前,她说菜刀太轻杀不死她,要用铡刀铡她脑袋。我想老伴精神不好,平时实在太磨人了,二十多天不怎么吃饭了,活着也遭罪,把我磨得实在没辙了,铡死她后,也跟她去了,我也解脱了。2010年7月24日8点多,老伴让我把铡刀磨快点,用它铡脖子。11点多,老伴说到山上把她铡死,我俩都享福了。她换了一身新衣服,用一件白色背心把磨刀石包上。我扛着铡刀与老伴往我家南面的山上走。12点左右,来到祖坟地,我把铡刀放在地上,老伴说再说一会话后就死。我想铡死她后我也得吃枪子。差五分钟到下午1点,老伴说该动手了,把脑袋蒙上省得我害怕。她把铡刀拉开后,用带去的背心把脑袋蒙上,脸朝下把脖子放在铡刀口上,我双手按下铡刀,她的头就掉在地上了。我把她身体和头挪到离铡刀二米远的地方,薅了草盖好,然后扛着铡刀回家了。我把杀死老伴的事告诉了李某和儿媳邢某。后来我又来到现场,我二儿子李某2来了说已经向村支书报案了,警察一会儿就到,我就坐在那直到警察到来。
四、判案理由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3因其妻子王某患精神疾病多年,为满足被害人的自杀要求,而用铡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的抓捕经过、情况说明及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李某3作案后明知他人已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候抓捕,且其在公安机关预审阶段及法庭审理时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故对辩护人的此点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3持械故意杀人,后果严重,应予惩处,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并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个人危险程度,故对被告人李某3予以减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李某3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二)扣押物证铡刀一把予以没收。
六、解说
"差五分钟一点"是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对被告人李某3杀人案的报道,在2011年4月5日"清明节"当日播出,使人们本来沉重的心情又平添了几分叹息。73岁老汉李某3将一起生活了50年的69岁老伴的头颅用铡刀铡掉,这实在令人难以置信,但有人为他惋惜,有人为他上书,预示着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杀人案件。
被告人李某3是为了满足妻子的自杀要求,还是为了给自己卸掉包袱,其杀人动机成为本案正确定罪量刑的关键。面对被告人子女的求情和村民联名上书,如何把握情与法之间的尺度,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便成了本案的焦点和难点。本案裁判的主要依据和思路是:
(一)李某3是否帮助妻子实施自杀行为。被告人李某3供述因妻子要求其用铡刀铡死她,在妻子打开铡刀并将脖子放在铡刀上后,其按下了铡刀。因现场无其他证人,要求法官完全依靠其他客观证据,印证被告人的真正杀人动机是否系帮助妻子自杀。被告人的儿子及儿媳均证实被害人平时有自杀想法和举动,案发前要求过家里人杀死他。村委会证明被害人生前患精神疾病,有自杀倾向。结合案发现场及被害人衣着情况,可推断被害人死前未有反抗行为。为严把案件事实关和证据关,合议庭成员走访案发地的村民,进一步了解到被害人及被告人的精神状况和日常表现,内心确信被告人系受被害人的嘱托而实施杀人行为。
(二)帮助他人实施自杀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帮助他人实施自杀行为,在理论界形成有罪与无罪的争论,司法实践中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与一般故意杀人又有根本区别,即行为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对生命权的轻视程度与一般故意杀人行为存在量的差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因此,与一般故意杀人在刑事责任上应有很大区别。《德国刑法典》对受嘱托杀人行为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而一般杀人行为可至终身自由刑。日本刑法对同意杀人行为处6个月以上,7年以下惩役或监禁,而一般杀人可至死刑。我国刑法虽未做以上区分,但类似判例已体现出明显差别。通过借鉴理论与实践经验,做到对被告人正确定罪,适当刑罚。
(三)注重判决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被告人李某3的子女谅解被告人,并请求法院判处被告人缓刑,以能尽一份孝心。在实地走访中,被告人所在村的众多村民对被告人感到惋惜和同情,希望能对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年事已高,又有疾病,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极低,判处缓刑似乎也在情理之中,但法律的理性和无情,又要求法官必须考虑到被害人系精神病人,其自杀的想法不能表示其完全自愿;被告人使用铡刀直接致被害人死亡。这些与重庆一老汉买老鼠药帮助瘫痪的邻居老太太自杀而判处缓刑的案件有很大差异。同时,法官也要考虑社会民众对被告人行为的评价,让本案的判决结果经得起推敲,经得起考验,必须用法律的严肃性,充分体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可侵犯原则。
被告人李某3自认必死无疑,对此判决结果感到非常意外;其家人及同村村民表示能够接受和理解。《今日说法》评价此案留给社会的启示:不管你是什么样的身份,处于什么样的目的,都没有权利去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
(尉增奎)
【裁判要旨】帮助他人实施自杀行为,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与一般故意杀人又有根本区别,即行为人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同意,对生命权的轻视程度与一般故意杀人行为存在量的差异,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因此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