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等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刑事证明;当庭翻供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刑二终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殷传茂

李江茂

周梅

代理律师:

林治亮

马平原

李兵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中,两个问题值得注意:类似于被告人当庭翻供等缺乏被告人口供的案件如何认定。对此,如果被告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提供了一贯且稳定的供述,并且有其他的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认定,也就是说,只要能够形成强有力的证据链,...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1)刑初字第25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刑二终字第29号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伟平、汤月娥
被告人(上诉人):耿某,男,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日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1989年3月31日因赌博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3年2月5日因赌博被劳动教养三年;1996年4月30日因赌博被劳动教养二年;2003年10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三年;2008年3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二年。
辩护人林治亮,系辽宁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闫某,女,1972年2月1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4月2日经大连市检察院批准并于同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平原,系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兵系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松;人民陪审员:王美丽、张征。
二审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殷传茂;审判员:李江茂、周梅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