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盗窃案 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1)刑初字第3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宁

蒋雅娴

代连芬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因本案的数额较大,如何认定罪名对最后的量刑结果影响很大,所以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告人构成职务侵占罪。
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是一般主体秘密窃取公私财产,彼此之间没有交集性质的"信赖",...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11)刑初字第343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振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于吉林省辽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人员:审判长:王宁;人民陪审员:蒋雅娴;人民陪审员:代连芬。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