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故意杀人、抢劫、强奸、交通肇事一案 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罪与数罪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核准死刑
文书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四复61576674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宋莹

罗勋

冯姗

代理律师:

蔡钧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杀害被害人、劫取被害人财物、强奸被害人(未遂)的事实是清楚的,是有客观证据予以证实的。本案的焦点是对被告人劫取财物、杀人行为的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应定一罪即抢劫罪。从本案的客观证据来看,被害人系窒息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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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刑三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书
复核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四复61576674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抢劫、强奸、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烈。
被告人:朱某。被告人朱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6月21日被判处无期徒刑,2009年9月29日被假释出狱,考验期限至2012年1月19日止。 2010年9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2011年1月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蔡钧,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兴宇;代理审判员:黄霞;代理审判员:李涛。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峰;代理审判员:杨朝晖;代理审判员:陈俐。
复核审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莹;代理审判员:罗勋;代理审判员:冯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9日
复核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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