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案 徇私舞弊减刑罪;减刑;不符合减刑条件
案由:
商检徇私舞弊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0000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涛

何敏

田卉

代理律师:

李仁厅

王熙城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被告人任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减刑的对象是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本案中,公诉机关所举的书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看守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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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00008号判决书。
2、案由:受贿、徇私舞弊减刑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施云飞、代理检察员蔡艳。
被告人任某,男,1966年2月7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大专文化,2006年至案发任马鞍山市看守所民警,住本市花山区。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受贿于2010年7月24日被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金家庄分局执行;2010年8月6日经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金家庄分局执行;2010年9月2日,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执行;2010年12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金家庄分局执行。
辩护人李仁厅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熙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涛;审判员:何敏;代理审判员:田卉。
6、审结时间: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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