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抢劫案 抢劫罪;未成年;盗窃罪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威信县旧城镇回龙村岩口村民小组

威信县旧城镇回龙村岩口村民小组

云南省晓春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锦汶

李韬

李绍宏

代理律师:

喻青

法官解说
就胡某抢劫一案,有观点认为,仔细分析其行为的过程和细节,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被告人胡某在确定作案现场周围没人后,又通过刘某某2家外面窗户上的缝隙看了一下火房,见屋里没人,就轻轻地把火房门推开,正准备去卖东西的那间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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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17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罗婧。
被告人:胡某,男,威信县旧城镇回龙村岩口村民小组农民,1995年12月13日生,因本案于2011年4月29日被逮捕。
法定监护人:胡某某2,男,汉族,威信县旧城镇回龙村岩口村民小组农民,系胡某之父。
辩护人:喻青,云南省晓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锦汶;审判员:李韬、李绍宏。
审结时间:20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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