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盗窃案 盗窃罪;共同犯罪;主犯;从犯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2011)刑字第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田明

武晨

唐柳松

法官解说
在共同盗窃案件中,如何正确区分主犯和从犯,是一个比较关键的问题。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张某1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而本案被告人张某1直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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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2011)刑字第33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黄保利
被告人:张某1,男,生于1977年12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湘阴县。因本案2011年8月19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田明,审判员 武晨、唐柳松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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