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被控故意杀人宣告不负刑事责任案 故意杀人罪;鉴定意见;证明效力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不负刑事责任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中存在三份不同的鉴定机构作出的结果截然相反的鉴定意见,一是徐州市和上海市某鉴定所作出的被告人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一个是江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被告人张某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在审判过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91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国艳。
被告人张某,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2011年4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王建华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昭伦;审判员:滕华芳张洪源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3日(两次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