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核准执行死刑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陈庆瑞

赵峰

薄会军

代理律师:

刘和平

王立强

法官解说
一般情况下,对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从宽处罚没有争议。但本案存在较为特殊之处,即被告人孙某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时被评定为限制责任能力。如果报核死刑,对限制责任能力人执行死刑,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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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衡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冀刑一终字第130号刑事裁定书。
复核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监复40382125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员袁爱军、刘联纲。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1972年6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汉族,黑龙江省林口县。因犯抢劫罪、强奸罪,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
一审指定辩护人刘和平,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指定辩护人王立强,河北诚和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军;代理审判员:李贺、陈永杰。
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庆瑞;代理审判员:赵峰、薄会军。
复核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聂洪勇;代理审判员:周庆、李剑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3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4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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