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贪污案 贪污罪 国家财产 承包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刑终字第11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鑫

史玲芝

李维

代理律师:

罗铃忠

罗兴声

肖霞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如下:
1.本案承包合同何时终止的问题?
被告人肖某辩解,在2008年年底,福安市广电局将所欠钱款还清之前,承包合同都未终止,其所收取的收视费不应定性为贪污。经查,福安市广电局以书面形式作出终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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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安市人民法院(2010)刑字第27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刑终字第116号判决书。
2.案由:贪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建华。
被告人(上诉人):肖某,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福安市广播电视事业局赛岐广电站站长,住福建省福安市。
辩护人:罗铃忠、罗兴声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二审):肖霞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霞;审判员:李艳;人民陪审员:林泽霖。
二审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鑫;代理审判员:史玲芝;代理审判员:李维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因辩护人申请调取新的证据及福安市人民检察院延期审理建议,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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