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某非法经营案 非法经营罪 公共安全 市场秩序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1)利刑初字第10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事实的认定,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首先,仇某的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虽然只规定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四种明确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方式,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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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2011)利刑初字第102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经营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利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洪芬、代理检察员李海军。
被告人:仇某,绰号"小X北",男,1981年3月29日生,兽医。 2011年4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玉华;审判员:许孝坤高丽红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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