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镇市人民法院(2011)北刑初字第00218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镇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丽敏、陈洪博、黄超
被告人:薛某,男,1971年8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镇市。1997年12月2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北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3月16日年脱逃罪被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2010年2月28日刑满。因本案于2011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镇市看守所。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明,审判员:赵德昌、蒋守民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1年7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窜至北镇市某号孙某家室内,将孙某家室内一个小锅炉、两根暖气管及一个煤气罐(经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人民币410元)盗走。被告人薛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孙某发现,在孙某对其抓捕时,被告人薛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对孙某相威胁。后被告人薛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提供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薛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被告人辩称
对公诉就指控犯抢劫罪有异议,认为是偷东西,不是抢劫。
(三)事实和证据
北镇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 2011年7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薛某窜至北镇市某号孙某家室内,见其家无人雇一个神牛,将孙某家的室内一个小锅炉、两根暖气管及一个煤气罐,该物品经北镇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人民币410元盗走。在盗窃过程中被失主孙某发现,孙某报警后并欲将被告人薛某缉拿归案,被告人薛某拿刀对孙某进行威胁,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孙某陈述,证实被告人薛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其发现,薛某拿刀对其威胁,报警后将被告人薛某抓获。
2、证人郭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薛某雇他神牛拉其盗窃的东西,被失主发现,薛某用刀指着失主,撒腿跑进胡同,失主去追薛某的过程。
3、证人于某证言:证实看见失主孙某追被告人薛某,薛某手里拿一把刀,失主让薛某把刀扔了,他不扔,失主从地拿把铁锹把那人截住了,后来大伙把薛某逮住。
4、证人沙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薛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失主堵住。
5、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被告人薛某盗窃物品情况。
6、价格鉴证报告书,证实被告人薛某所盗物品价值情况。
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薛某在盗窃过程中被失主发现后用刀威胁的刀。
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薛某具有刑事责任年龄。
9、(1997)北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薛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大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薛某因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10、被告人薛某供述:2011年6月19日4点来钟走到失主孙某家那,看写租房,随后进院,见无人,屋里有小锅炉、暖气管、煤气罐,想把这些东西偷出来卖钱,雇一个神牛说把这些东西拉走,在搬东西过程中,房主回来问搬东西干啥,我说是我家的东西,房主说我报警,报完警房主拽住我的胳膊扣口我,神牛说这事和我没关系,之后我正拖他手往南走,他跟我,然后我就把刀掏出来了,我说:你别跟着我,我也不知道他从哪里拿把铁锹,他一边跟我一边喊人,这时又过来一个人拿棒子,他拿铁锹打我手里的刀,在打刀的过程中把我的手砍伤,刀也扔地下,这时警察过来。
(四)判案理由
北镇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就指控被告人薛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人发现后以暴力方法抗拒抓捕,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薛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在庭审中提出是盗窃不是抢劫的观点,不予采纳。被告人薛某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以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应以抢劫罪定罪。
(五)定案结论
北镇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薛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缴纳)
(五)解说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适用这一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列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2)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赃物,是指为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或者任何公民,特别是失主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毁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以免被采取成为罪证。如果出于其他目的,不能构成抢劫罪。(3)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完成以后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地方被发现,当对其抓捕时,犯罪分子行凶抗拒,不适用本条。其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所谓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或者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冲撞他人的,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的情况,而仍然以原来的犯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薛某本欲实施盗窃行为,但在该行为实施过程中,被人发现,被告人薛某为抗拒抓捕而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对其相威胁,即使用了暴力又符合了当场的要求,完全吻合转化型抢劫罪的三个条件,因此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故法院的定罪及量刑是准确且合理的。
(常 林)
【裁判要旨】转化型抢劫应满足以下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逃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