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郭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证明效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1)北民一初字第0068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于香和

佟德华

高博

法官解说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的,并能表达一定的思想和行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证据。原告出具的被告亲笔签名的欠条原件,是原始证明,它是被告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欠条能够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证人证言是证人主观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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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北镇市。
被告郭某1,男,1970年1月9日生,汉族,无业,住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郭某,男,1991年9月19日生,汉族,无业,住同上。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安某,女,1954年11月2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鞍山市台安县。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21号。
负责人朱长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1,男,1961年5月25日生,汉族,职员,住鞍山市台安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 于香和   审判员  佟德华、高博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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