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侵犯著作权罪;证据;数量认定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000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侯金鹏

陈丽

王晓春;

代理律师:

许长江

许玮

胡野

吴德道

法官解说
本案中对于案件事实、证据采信及法律适用存在着如下争议:
首先是侵权歌曲数量的认定。在网络环境下"份"、"张"等计量单位需要明确,做出新的解释。网络环境下的压缩打包以及分包技术使得传统的一份文件可能包含多个著作权对象,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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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00027号判决书。
2、案由:侵犯著作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颜林。
被告人凌某,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大学肄业,"骑士音乐网"创办人,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辩护人许长江,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玮,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大学文化,滁州市琅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辩护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辩护人吴德道,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金鹏;审判员:陈丽、王晓春;
6、审结时间:201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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