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盛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等代位权案 代位权;保全;给付义务
案由:
隐私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三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郑家龙

杨大为

赵蓉

代理律师:

张霄鹏

焦智

李东俊

焦智

李东俊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代位权的理解与实践。代位权的构成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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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哈民三商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1)南民三初字第4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代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哈尔滨盛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简称盛通金属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霄鹏,黑龙江怀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分公司(简称龙煤供应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哈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东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煤矿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东俊,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湖南地大钎具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湖南地大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董事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哲宁;审判员:刘慧颖;代理审判员:藏晖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家龙;代理审判员:杨大为、赵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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