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未签订劳动合同 双倍工资 社会保险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2125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龚美炎

李卫军

张文军

陈长乐

法官解说
1、关于未签订劳动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此条规定的目的是,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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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72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2125号。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郭某,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龚美炎、李卫军,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群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东孚南路18号A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曾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军、陈长乐,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薛自力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柯雅玲;代理审判员:李向阳;代理审判员:黄宏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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