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行政一审裁定书: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1)海行初字第10号
民事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字第2126号
3、诉讼双方
原告(民事诉讼二审上诉人)谢某。
委托代理人廖加雅,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双进,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市长。
第三人(民事诉讼二审被上诉人)李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奇仁;审判员:陈军晖;代理审判员:牟燕。
民事诉讼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朝阳;代理审判员:洪德琨;代理审判员:章毅。
6、审结时间:
行政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10日。
民事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6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具体行政行为
1997年8月,原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政府向第三人李某颁发杏集建(97)字第108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诉称
原告与第三人进行买卖时,第三人系城镇居民,非海沧区东屿村第五村民小组成员,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法不能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告向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撤销颁发杏集建(97)字第1081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民事二审裁定理由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得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后,以案件与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有牵连,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中止诉讼。
(四)行政一审裁定理由
2011年10月20日,海沧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以原告谢某已就讼争登记行为基础的房屋买卖关系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的审判须以该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五)处理同时中止诉讼
两个诉讼都被中止,当事人意见较大。海沧法院行政审判庭及时向院领导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经两级法院多次协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继续审理,但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为由,将案件发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重审。后经一审法院调解,该案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撤回行政诉讼。
(六)一审定案结论
2012年5月7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七)解说
该案例涉及行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同时中止的问题。行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需要解决的行政、民事争议,两种争议的内容具有关联性、处理结果互为因果或者互为条件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行民交叉案件多采取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分别进行的分开审理模式,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判断何者为依据(前提)应先行审判、何者可以中止,以及两相中止情况下如何处理,但目前缺乏系统的可以避免冲突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被以相互矛盾的相似理由同时被裁定中止,无疑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有损司法的统一性,也有悖于法治精神。本案虽通过沟通处理了两个诉讼同时中止的问题,但从尊重当事人诉权及维护法治的角度,有必要建立相应机制避免出现行民交叉案件同时中止诉讼的情形。建议:
(一)做好并建立案件知情制度。不论民事审判法官,还是行政审判法官,审理行民交叉案件时,应向当事人了解其是否因相关法律纠纷提起其他诉讼,当事人有义务告知相关案件起诉和受理、审理情况,以便法官进行沟通和协调,避免裁判结果的矛盾和冲突。并可考虑在司法管理信息系统中增设查询当事人涉诉情况的功能,以便立案庭、审判庭法官查询了解当事人其他诉讼的关联情况。
(二)建立行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的内部决定机制,防止同时中止诉讼。行民交叉案件,民事诉讼裁定中止期间,行政诉讼不得同时裁定中止,反之亦然。例如当事人已提起民事诉讼,又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已被裁定中止,行政审判部门认为民事争议应先行审理的,不得径自中止行政诉讼,应通过与民事审判部门沟通协商决定审理先后顺序。协商不成,交叉案件属于同一法院的,由该院审判委员会作出审理先后顺序的决定,交叉案件分属上下级法院,由上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作出审理先后顺序的决定,非属于上下级法院,报共同的上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作出审理先后顺序的决定。
(三)以修改行政诉讼法为契机,借鉴行政裁决案件民事争议一并审理的经验,明确规定行民交叉案件的一并审理制度,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作为审理前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问题一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从而在立法的层面根本解决行民交叉案件诉讼程序陷入停滞的问题。
(王奇仁 苏桔梅)
【裁判要旨】行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时存在需要解决的行政、民事争议,两种争议的内容具有关联性、处理结果互为因果或者互为条件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行民交叉案件多采取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分别进行的分开审理模式,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判断何者为依据(前提)应先行审判、何者可以中止,以及两相中止情况下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