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1、杨某2诉被告福建南安盐务局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宅基地权属;土地产证;使用状况;土地用途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字第2674号
代理律师:

何凌云

张静

魏月瑜

蔡栋梁

法官解说
本案原、被告诉辩主张的理由依据在于二原告对讼争土地现是否有所有权、使用权。二原告现对讼争土地有所有权或者有使用权,是其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基础。因此,本案审判关键在于正确认定二原告对讼争土地现是否有所有权、使用权。
1、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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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1)翔民初字第1033号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厦民终字第2674号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1。
原告(上诉人)杨某2。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凌云、张静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南安盐务局,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办事处东街华益花苑。
法定代表人王建敏,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月瑜、蔡栋梁,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蔡嘉昌
审结时间:
2011年08月10日
审结时间:
20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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