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郑某1、郑某2三原告不服双流县九江人民政府房屋拆迁案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未作出行政行为
案由:
房屋拆迁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双流县人民法院(2011)双流行初第2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黄加彬

夏莎

法官解说
本案的示范价值在于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深层次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那么,被告对未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从原、被告所举的证据看,不能得出原告的房屋就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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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双流县人民法院(2011)双流行初第26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拆迁。
3.诉讼双方
原告:辛某。
原告:郑某1。
委托代理人:辛某,系郑某1之母。
原告:郑某2。
委托代理人:辛某,系郑某2前妻。
被告:成都市双流县九江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加彬,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莎,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志洪;代理审判员:周正强;人民陪审员:邓军
6.审结时间:2012年2月2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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