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等四人犯聚众斗殴一案 故意伤害罪 聚众斗殴罪 共同犯罪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1)台刑初字第21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书东

代理律师:

王风清

吴思安

刘德和

法官解说
被告人林某1、郑某、潘某1、陈某2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持械殴打刘某、肖某、严某身体,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1、郑某、潘某1、陈某2构成聚众斗殴罪欠妥,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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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1)台刑初字第216号判决书。
2、案由:聚众斗殴。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钦。
被告人林某1,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州市,住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林某2,系被告人林某1之父,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指定辩护人王风清,福建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住永春县。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1,男,1994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住福州市台江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潘某2,系被告人潘某1之父,住福建省长乐市。
指定辩护人吴思安,福建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2,男,1993年3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住福州市鼓楼区。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7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德和,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书东
人民陪审员:林由、洪秀芬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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