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诉安徽省红十字会医院医疗服务合同案 医疗服务合同;先行行为;法定义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一终字第02557号
审理法官:

叶玉军

王养俊

张文超

代理律师:

白雁

周兵

王月月

刘林

胡剑

法官解说
本案原告崔某的核心诉讼请求是:判令红十字会医院为崔某取出右小腿植入的内固定钢板。该项诉讼请求的法律实质是: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在崔某与红十字会医院之间强制缔结一个新的医疗服务合同,由红十字会医院为崔某进行骨折手术的后续治疗(...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1)蜀民一初字第01106号
二审判决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一终字第02557号
2、案由:医疗服务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崔某,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一审委托代理人:白雁,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二审委托代理人:周兵、王月月,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被上诉人):安徽省红十字会医院。
法定代表人:霍秀斌,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林、胡剑,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玉玲;代理审判员:朱广宇;人民陪审员:张铁铭。
二审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玉军;代理审判员:王养俊、张文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