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等诉钟某、许某、刘某、蔡某生命权、身体权、某康权案 共同饮酒;安全保障义务;过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一终字第026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军

李琦

钱岚

代理律师:

方廷昌

常玲钰

方廷昌

常玲钰

方东

郭振

刘兆芳

法官解说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斌生前与刘某为朋友关系,刘某相继邀请王斌、蔡某饮酒,三人共饮两瓶酒后入浴场洗浴,王斌在洗浴过程中死亡,经鉴定,王斌的死亡系饮酒过量导致。相邀饮酒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无明文定性,但一般认为行为人实施该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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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1)庐民一初字第0121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一终字第02606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身体权、某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范某(被上诉人):女,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王某(被上诉人):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合肥市供水集团职员。
原告:王国庆(被上诉人),男,195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原黄山电扇总厂职工。
法定代理人:范某。
三原告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方维亮,男,教师。
被告(上诉人):钟某,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方廷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常玲钰,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方廷昌,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常玲钰,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合肥市逍遥津公园职工。
诉讼代理人:方东,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蔡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合肥市白马集团驾驶员。
诉讼代理人:郭振,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刘兆芳,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一审法院: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艳
二审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军;审判员:李琦;代理审判员:钱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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