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某1诉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湖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集体成员资格;户籍标准;居住标准;生活来源;权利义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

厦门市新民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1)同民初字第117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界定,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一)集体成员资格的合理界定;(二)司法机关应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思路。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分配纠纷的解决,关键在于确...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1)同民初字第117号。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吕某1。
委托代理人:吕某2。
法定代理人:吕某2,吕某1之父亲。
委托代理人:卓水坤,厦门市银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湖安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
诉讼代表人:吕某3、吕某4,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柯金敏,厦门市新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王月萍
6.审结时间:2011年3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