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受贿案 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村基层组织人员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名山县蒙顶山镇水碾村党支部

文书字号:
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11)名山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罗卉

郑庆

沈世全

法官解说
本案焦点为被告人杨某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非法收受通村公路建设承包人现金10000元的定性问题,是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是定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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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11)名山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福慧。
被告人杨某,男,生于1956年3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名山县人,捕前任名山县蒙顶山镇水碾村党支部书记,住名山县。2011年5月3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名山县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同年6月14日由名山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卉;人民陪审员:郑庆、沈世全。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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