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岳某诈骗、盗窃案 诈骗罪;盗窃罪;财产犯罪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11)名山刑初字第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江汉夫

郑庆

杨莉莉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人岳某诈骗的同时,借打手机,趁人不备携机逃走的犯罪行为的定性,究竟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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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2011)名山刑初字第49号判决书。
2.案由:诈骗(略)、盗窃。
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福慧、郝珩雄。
被告人岳某,男,生于1964年10月7日,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高中文化,住彭州市。2000年9月27日因盗窃罪被浦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5年6月5日刑满释放。2011年4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依法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汉夫;人民陪审员郑庆、杨莉莉。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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