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宝兴县公路路政管理中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责任;公车私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雅民终字第35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剑

刘琼

周玉蓉

代理律师:

李立新

徐某

王某2

李立新

高锡伦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车私用如何认定。如果本案能确认陈某的驾车行为确是公车私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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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彭某(被上诉人)。
法定代理人王某(彭某之母)。
法定代理人彭某2(彭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蔡武(特别授权),雅安市雨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眉山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某(特别授权),四川眉山顺达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被告王某2。
被告徐某、王某2的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2(特别授权)。
被告(上诉人)宝兴县公路路政管理中队。
法定代表人黄某2,中队长。
委托代理人高锡伦(特别授权),四川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住所地眉山市新区南北干道(旭光小区西大门)。
负责人姚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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