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呈贡县洛龙街道办事处吴家营社区居委会

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2011)呈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昌

司马衍

吕丽华

代理律师:

王建海

法官解说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对97《刑法》的修改,原来的罪名为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该罪与受贿罪的主要区别这一就是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要求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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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2011)呈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丽娟、王文婷。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62年12月7日生,云南省呈贡县人,高中文化,居民,中共党员,2002年7月至今任呈贡县洛龙街道办事处吴家营社区居委会党委书记,住呈贡县。因本案于2011年2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10日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呈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建海,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李昌;审判员:司马衍;代理审判员:吕丽华。
6、审结时间:201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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