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虎诉孙某歧等身体权案 民事 身体权 学校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商河弘德中学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

商河弘德中学

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

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一初字第50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兴宝

韩文泉

崔榕

代理律师:

林强

何德宝

法官解说
本案系因学生在校相互打架致伤的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与义务。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中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性规章制度,强调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特别是在课堂及组织人员较多的集体活动,更应有相关责任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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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2011)商民一初字第503号判决书。
2、案由: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虎,男, 199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商河弘德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原告李某虎之父),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强,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歧,男,199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原商河弘德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孙某2(系被告孙某歧之父),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孙某2,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苑晓敏,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河弘德中学。
法定代表人常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何德宝山东撼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兴宝;代理审判员:韩文泉;人民陪审员:崔榕。
6、审结时间: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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