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房屋登记;注销登记;法定职责;规定期限
案由:
执行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商河县人民法院(2011)商行初字第3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长青

赵钦东

侯丙玉

代理律师:

刘纯清

宿盼盼

法官解说
1、房屋已经灭失,产权证是否可注销。在本案中,房管登记部门在未认真核查相关登记材料的情况下,将房屋登记在两原告已去世的父亲王某3的名下,该行为与事实不相符。因此,两原告要求予以注销该房产证,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而根据《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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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商河县人民法院(2011)商行初字第32号判决书。
2、案由:诉房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2。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纯清,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宿盼盼,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商河县鑫源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某。
第三人:王某3。
委托代理人:张某2(系王某3之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商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长青;代理审判员:赵钦东;人民陪审员:侯丙玉。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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