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包庇罪;变更罪名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喀中刑终字第200号
审理法官:

谷卫兵

王红云

张鹏

代理律师:

周运才

迪里夏提阿木提

法官解说
1、被告人袁某于1994年1月5日出生,犯罪和审判时均为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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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2011)伽刑初字第79号
二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喀中刑终字第200号
2、案由:被告人赵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赵某、袁某包庇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伽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文军马晓婷。
被告人赵某(上诉人),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
辩护人周运才,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
被告人袁某,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打工人员。
指定辩护人迪里夏提阿木提,新疆瓜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杨;代理审判员:陈录园;代理审判员:邱宝玲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谷卫兵;代理审判员:王红云;代理审判员:张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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