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 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性自我防卫能力;违背妇女意志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喀什市人民法院(2011)喀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雪梅

姚帅

殷勇

代理律师:

何平

法官解说
强奸罪包括两种类型,一是普通强奸,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二是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强奸罪的法益是妇女(包括幼女)的性自己决定权,其基本内容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喀什市人民法院(2011)喀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强制猥亵妇女罪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喀什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柳雪童、代理检察员李治齐
被告人刘某,男,1961年5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开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在南疆军区司训大队职工食堂做饭(临时工),住南疆军区司训大队职工宿舍。2010年7月24日因涉嫌强奸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平,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雪梅,代理审判员:姚帅 人民陪审员:殷勇
6、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