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抢劫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醉酒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1)嘉刑初字第682号
审理法官:

赵建华

陈品浩

周萍

法官解说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韩某手持螺丝刀劫取厢式货车的行为,是否可以单独评价为抢劫罪,并与其触犯的其他罪名实行数罪并罚,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案发当时韩某处于醉酒状态,其劫取厢式货车的行为客观上是为了逃逸,主观上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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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1)嘉刑初字第682号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建华;人民陪审员:陈品浩;人民陪审员:周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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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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