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陆某、符某抢劫案 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胁迫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1)坛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祁冻一

蒋小蓉

倪美华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被告人陆某、符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金坛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王某钱财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将未满14周岁的王某单独叫至相对封闭的包厢内,并且抓住王某有偷窃行为怕被送公安机关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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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2011)坛少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抢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金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
被告人符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 祁冻一  代理审判员蒋小蓉  人民陪审员 倪美华
6、审结时间:201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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