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 故意伤害罪 交通肇事罪 如实供述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1)城刑初字第1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建郭

吴晨

孙曙文

代理律师:

黄福松

法官解说
投案人如实供述罪行时限节点之把握
被告人张某2在一审庭审时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呢?实际上,该问题涉及到投案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时限节点的把握。1998年4月17日《关于处理自首与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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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1)城刑初字第133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茂金。
被告人张某2,男。
辩护人黄福松,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建郭;审判员:吴晨;人民陪审员:孙曙文。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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