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工作原因;工伤认定;因果关系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1)城行初字第98号
审理法官:

陈爱军

曾广霖

谢金龙

代理律师:

林志广

蔡明凤

范培水

卢琦峥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第三人林某是否"因履行职责"受伤?
原告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认第三人林某为原告公司的保安人员的基础上,以第三人林某不具有摩托车的驾驶资质,不具有巡逻的工作职责,主张其并非在上班期间因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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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1)城行初字第98号
2、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
3、诉讼双方
原告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志广、蔡明凤,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莆田市人民政府一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2,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范培水、卢琦峥,福建元一(莆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爱军;审判员:曾广霖;人民陪审员:谢金龙。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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