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特异体质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天贺服装厂

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刑一初字第16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裘春华

董英杰

李宁

代理律师:

王善忠

法官解说
本案的被害人系特异体质者,因患有严重心脏病而导致身体素质与正常人不同。本案的被告人对特异体质者实行了较轻伤害行为,往往不足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后果,但是由于被害人的体质异于正常人,最终出现了死亡的结果。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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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刑一初字第160号判决书
(二)案由:过失致人死亡
(三)诉讼双方
1、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业铮。
2、被害人:施某,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普兰店市。因本案已死亡。
3、被告人:刘某,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高中文化,系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天贺服装厂工人,户籍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因本案于2011年4月22日被逮捕。
4、辩护人:王善忠,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1、审判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裘春华;代理审判员:董英杰、李宁
(六)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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