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证明标准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刑一初字第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裘春华

于滨

李宁

代理律师:

王绍学

毛妮

法官解说
此案中认定被告人王某1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关键证据有:1、现场目击证人李后阳、陈某及被害人田某等均证实看到被告人王某1持刀杀人;2、被告人王某1供述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其供述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及法医鉴定、生物物证鉴定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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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刑一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案由:故意杀人
(三)诉讼双方
1、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姜小玉。
2、被害人:全某,女,1969年2月6日出生(殁年41岁),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田某系被害人全某的丈夫,1966年10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因本案受重伤。
3、被告人:王某1,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曾于199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0年5月13日被逮捕。
4、指定辩护人:王绍学、毛妮,辽宁金刚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1、审判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裘春华;审判员:于滨;代理审判员:李宁
(六)审结时间:2011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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