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某诉陈某等合伙协议案 民事 合伙 分割财产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系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

阳光鲜食品(大连)有限公司进出口部

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一终字第435号
审理法官:

逄春盛

朱丽

肖国辉

代理律师:

徐彦宁

卢哲

法官解说
:该案系夫妻关系引发的财产纠纷,法院在深入实地的基础上,对合伙期间财产进行了合理的分割。因女方离婚中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合伙财产,且该合伙财产始终未进行合伙的解散、清算,若将女方排除在外,显然于情、于理、于法相悖,故应保留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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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初重字第88号。
二审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大民一终字第435号。
2.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初某,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徐彦宁,系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汉族,无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女,汉族,无职业。
第三人:陈某2,女,汉族,系阳光鲜食品(大连)有限公司进出口部部长。
二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哲,系辽宁华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伟;代理审判员:单联坤;代理审判员:黄爱华。
二审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逄春盛;审判员:朱丽;审判员:肖国辉。
5.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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