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盗窃案 自首;自动投案;主动性;亲属规劝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1)天刑二初字第271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朝亮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的亲属报案后,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抓获,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亲属报警的行为产生抓获被告人的效果,被告人被抓获与其亲属的报警行为之间具有紧密联系,故可对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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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1)天刑二初字第271号
2.案由:盗窃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曾因赌博于2007年5月被罚款3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朝亮,江苏常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仇慧星
代理陪审员:杨峰 人民陪审员:杨建平
6.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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