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人事档案;损害赔偿责任;过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1)天民一初字第2293号
审理法官:

于克勤

于捷

全新奇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两被告对原告王某档案丢失是否应承担过错责任,以及赔偿损失的数额。
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规定对职工个人人事档案进行流转、移交、保管。原告王某于1981年从乌鲁木齐市第二工业局调入自治区粮食局。198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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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1)天民一初字第2293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被告: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长:于克勤 代理审判员:于捷 人民陪审员:全新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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