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破坏生产经营罪;情节严重;量刑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1)奉刑初字第55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李红俊

法官解说
本案中存在争议的是定性问题,即破坏生产经营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选择。在破坏生产经营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区分时,具体如何认定"生产经营"是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内容。当然,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对"情节严重"...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1)奉刑初字第556号。
2、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周少鹏。
被告人曹某,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9日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红俊,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
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钱东君;审判员:万剑峰;人民陪审员:张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