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丛某民间借贷一案 民事 电子证据 民间借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

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姜倩倩

苗延本

王建松

代理律师:

谷雨虹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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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孝军,威海环翠西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丛某,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谷雨虹,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审判:审判长姜倩倩 人民陪审员苗延本、王建松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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